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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信息

厂牌车型:青年

车型等级:大型高一

座位数:55座

车辆特点:1

费用明细

包车时间 2024-11-23(周) 07:00 - 2024-11-26(周) 20:004
¥4000
包车数量
剩余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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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车人信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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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车须知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规,出租方为包车方提供包车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:

第一条:包车订单

包车订单为就单个包车事宜达成的具体事项,应当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:车型、服务要求、用车数量、用车地点、具体时间、行程安排、用车费用、结算方式等,

第二条:出租方权利、义务

1、可按照本协议约定,要求包车方支付包车费用;

2、可拒绝包车方超载、超速或要求驾驶员超时驾驶等影响行车安全的要求;

3、可拒绝包车方超出约定的行程安排;若包车方确实需要更改行程或需延长包车,经双方协商签字确认后才能改变,由此增加费用由包车方承但。

4、应包车方要求提供车辆、驾驶员的资质证明,包括:企业营业执照、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》;机动车辆保险、承运人责任险保单;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。

5、按照《旅游汽车服务质量》(LB/T 002-1995)等旅游、交通行业标准和双方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、委派驾驶员;

6、出车前认真检查车辆性能,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,提供的车辆应保障车况良好,驾驶员熟悉沿途道路情况。

7、在包车行程中不得擅自中止合同,拒载包车方人员;

8、如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,则应尽快更换相应的车辆,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。车辆发生事故,应及时组织参与救援;

9、应当积极保证包车方用车,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,应提前2日书面通知包车方。

第三条:出租方委派的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

1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;

2、取得从业资格证,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;

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客运驾驶员应当具备的条件。

第四条:出租方委派的驾驶员的义务

1、保证仪容整洁、仪表大方、举止文雅、精神饱满。

2、恪守职业道德,尊重包车方乘车人员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。

3、不得侵犯包车方乘车人员的人身和财产权益。

4、不得有擅自终止行程、拒开车门、搭乘无关人员或关闭空调等有损包车方乘客利益的违约行为。

5、按照约定的行程计划行驶,行程有高速公路的,无特殊原因均须沿高速公路行驶。

6、行驶中坚持安全礼让、平稳运行,严禁酒后驾车、疲劳驾驶、超速驾驶等不安全行车行为。

7、要提醒包车方乘客安全乘坐客车,不随意走动和扣紧安全带等。

第五条:出租方提供的车辆应当具备的条件

1、依法取得《道路运输证》;

2、经公安、交通部门年审检验合格;

3、行车前具备安全行车的要求;

4、符合行业标准或附件约定的标准;

5、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50万以上(含50万)、第三者责任险等法定保险;

6、取得交通部门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;

7、保证每个座位上配备有可正常使用的安全带;

8、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客运车辆应当具备的其它条件。

第六条:包车方权利、义务

1、可要求出租方提供车辆、驾驶员资质照等相关资料;

2、可要求出租方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车辆、委派驾驶员;如车辆、驾驶员不符合约定的,可以要求出租方调换车辆或驾驶员;

3、按照约定支付包车费用;

4、如不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使用车辆,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出租方。

5、为驾驶员的行车安全积极创造条件,保证驾驶员的休息时间;不得要求司机走公路以外的危险路线。

6、随车人员应积极协助出租方保持车内清洁卫生,维护车辆设施设备完好有效,如包车方乘客造成车辆及附属设施损坏,包车方要负责赔偿。

第七条:包车费用

1、包车费用为包干费用,已包括:车辆租用费、油费、过路过桥费、高速公路费、停车费、车辆故障修理费、驾驶员违规罚款、驾驶员津贴。包车费用的详见本合同第十二条中的合同单价。每次包车费用在附件中予以约定,经双方确认后,即作为包车方向出租方付款的依据。

2、付款时间及付款的方式:网上支付或转账付款。按次结算,车辆到达上车地点时结清全额包车费用;结算时出租方在应向包车方提供结算单,并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;

3、包车订单需要明确以下信息:包车费用、付款方式、付款时间等内容。

第八条:违约责任

1、包车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、数量使用车辆,又不及时在约定日期前通知出租方的,包车方应当赔偿出租方经济损失,即包车款总额的50%。如因包车方原因,提前终止包车,出租方所收费用不退;如双方协商一致,中途终止包车,则退还未完成的费用。

2、由于包车方原因造成行程延误,超出约定租车时间的,包车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用车费用,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;给出租方造成经济损失的,还应赔偿经济损失。但因交通状况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客观原因造成的行程延误,包车方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3、出租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、数量、车型提供车辆,又不及时在约定日期前通知包车方,给包车方造成损失的,出租方应当赔偿包车方经济损失,即包车款总额的50%。

4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,包车方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,否则出租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所提供车辆租用价款的差额。

5、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包车方乘客延误行程或误机(车、船),给包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,出租方应当赔偿包车方经济损失。

6、出租方应当对行车过程中包车方乘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;但伤亡是因包车方乘客人员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是故意、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。

7、出租方过错造成包车方乘客随车物品丢失、损坏的,出租方应当赔偿损失,赔偿数额按有关规定或协商解决。

8、出租方委派的驾驶员与包车方乘客应当友好相处,如发生争议或特殊情况,应在行程结束后解决,单方擅自终止或延误行程,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违约责任。

9、驾驶员侵犯包车方乘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造成损失的,出租方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。

第九条:责任的免除

1、因不可抗力原因(如塌方、泥石流、堵车、非本车交通事故等)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,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,但应及时通知对方,并提供事件原因的详情和充分证据。

2、损失是由一方自身过错造成的,对方不承担责任。

3、一方违约的,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,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;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,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。

4、若因第三方原因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事故,造成包车方乘客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则按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、法规处理或按合同法相关法律、法规处理。

第十条:争议解决方式

本文件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,由双方当事人按约定协商解决。协商不成的向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地址: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63号

电话:0771-381665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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