退票须知
旅客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所购客票指定班次时刻乘车,需办理退票的,客运站按《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》第十条规定为其办理退票手续,并按下列标准收取退票费:
1、当次班车开车时间2小时前办理退票,按票面额10%计收退票费,不足1元按1元计算;
2、当次班车开车前2小时内办理退票,按票面额20%计收退票费,不足1元按1元计算;
3、因旅客延误乘车,在当次客运班车发车后1小时内,按票面金额50%计收退票费,不足1元按1元计算;
4、开车1小时后不办理退票。
5、由于承运人责任造成班车晚点、脱班等延迟运输的,旅客可根据需要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,免收退票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