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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件快运须知
1、旅客乘车所携带的物品,每一张全价票(含革命残疾军人、残疾人民警察优待票)免费10千克,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,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(非机动车)1辆,且物品体积不能超过0.02立方米,长度不能超过1.8米,并以能放置于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。超过上述规定时,其超过部分按计费行包收费。
2、旅客行包的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,体积不得超过0.12立方米(“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”所列物品除外)。
3、旅客随车托运行包的重量,如超过40千克,在本次班车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它车次有运输能力时,也可以受理。
4、旅客可以携带2瓶500ml的原包装白酒乘车,但必须包装为一件,且免费重量不超过5千克;散装白酒严禁进站和上车。旅客携带白酒进站,车站有权开包检查,并为重新包装提供相关材料和必要的帮助。
5、旅客严禁携带危险品(雷管、炸药、鞭炮、汽油、煤油、电石、液化气体等爆炸、易燃、自燃物品和杀伤性剧毒物品)和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进站和乘车。
6、旅客在保证安全和卫生的条件下,可携带下列物品进站和乘车:
(1)安全火柴五小盒、气体打火机两只、少量非管制类的水果刀或家庭厨房用具。
(2)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、去光剂、染发剂,不超过100毫升的香水、冷烫液,不超过300毫升的家用卫生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。 
7、机密文件、贵重物品、易碎品、易污品、武器、精密仪器、有价证券等物品,须由旅客随身携带,自行保管。
8、军人、民兵和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支及配备的适量子弹,经出示有权部门颁发的《持枪证》后,可以携带乘车,但需枪、弹分离。
9、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.35元折算。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,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。

10、部分计费行包重量折算表:        

品  名

计量单位

计价重量(千克)

未拆散自行车(20寸以上)

50

残疾人车

100

儿童脚踏车(20寸以下)及各种儿童座车

20

摩托车

250-400

洗衣机

50-100

风扇

40

电视机54厘米(21英寸)以下

50

电视机67—76厘米(25—29英寸)

80

电视机76厘米(29英寸)以上

100